一、因方之制,因其可因者也。凡病有相同者,皆可按证而用之,是谓因方。如痈毒之起,肿可敷也;蛇虫之患,毒可解也;汤火伤其肌肤,热可散也;跌打伤其筋骨,断可续也,凡此之类,皆因证而可药者也。然因中有不可因者,又在乎证同而因不同耳。盖人之虚实寒热,各有不齐,表里阴阳,治当分类。故有宜于此而不宜于彼者,有同于表而不同于里者。所以病虽相类,而但涉内伤者,盒饭于血气中酌其可否之因,不可谓因方之类,尽可因之而用也。因之为用,有因标者,有因本者,勿因此因字而误认因方之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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